揭開意外的真相


一般駕駛者都可能錯誤理解交通「意外」 Traffic Accident –(TA),以為是無可避免,「意」料之「外」。但其實所謂交通意外,都是事必有因,應該正確地命名為「車禍」Motor Vehicle Crash (MVC)! 汽車的任何的踫撞,都有機會對司機、乘客或是行人做成血淋淋的後果,甚至車毀人亡,我們應正視問題的嚴重性,就算是一宗車禍,都已經是太多了。

很多的駕駛者就算看到報章上報導或是電視中車禍的畫面,都有著事不關己的態度,但這一切別人的痛苦經歷,正好是我們的反面教材。香港一般的車禍紀錄,並不算太高,但仔細分析,其實都可以歸納為三大項。温故而知新,大家不妨「除三害」,利己利人,小心駛得萬年「車」,這又何樂而不為呢?


1.


駕駛最大的敵人是前車的車尾,萬一前車需要急煞慢車,如果習慣性的

緊貼前車,這叫做「追尾」Tail-gating,踫崩了鼻子,還要與人乞憐不要報警處理,害怕被告不小心駕駛,被罰錢記分,與先前不可一世的緊壓前車挑釁性駕駛形象又怎說得上呢?駕駛時切記要保持最少兩秒跟車距離,增加自己的視野角度,就算有突發事情出現,也可以有足夠行車距離避開踫撞,這「兩秒守則」真是可以終生受用。


2.


第二個車禍的主要原因,往往是由於車速與當時路面的情況相對過高

有時雖然還不至到超過法定車速限制,但試想在繁忙的街道,行人如鯽,就算50公里時速也危險重重,更何況在快速公路上潛伏的陷阱,對以超高速的車輛來說,危機四伏,車禍就會一觸即發。


3.


除此之外,能夠維持在自己的行車綫?,危險程度比例上也不太大

就算有鄰綫的車輛切入,你也可以好整以待,加上禮讓包容的駕駛態度,車禍便會遠離我們!但相反地如果有需要改變行車綫或轉向,這就需要及早先發出指揮燈訊號,給所有道路使用者,包括行人在內,有足夠的時間去知道你的意圖取向,作出反應,其他的負責任駕駛者,肯定也會給你方便,預留出空位,大家揮揮手敬禮,這才是我們追求的烏托邦!


讓我們大家「除三害」,發揮駕駛的真正意義,做到「零踫撞,零車禍」的紀錄,為交通安全大步往前進發!